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2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357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莫兆鴻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曉芬 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1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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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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