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357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莫兆鴻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廖曉芬 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1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897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