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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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茂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沐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57,9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3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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