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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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76號原告丁○○被告甲○○
乙○○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九七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周政達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