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建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98年度建上字第5號上訴人 茂原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複代理人 郭家祺 律師被上訴人沐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黃溫信 律師 徐美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5月5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葉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