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62號聲請人永冠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呂盈 代理人 陳郁瀅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4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聲請掛失止付、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確經聲請人聲請付款銀行掛失止付,及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且聲請人已依指示刊登新聞紙,業經調卷審核屬實,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所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周麗珍┌────────────────────────────────────────────────────────┐│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62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永冠成工程有│杰力工程有│合作金庫商│000000000│23,678元│103年12月1日│OR0000000││││限公司林呂│限公司│業銀行東高││││││││盈││雄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