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5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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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528號債權人桃園市大溪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吳玉香 債務人 謝寶連
馮孝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萬肆仟壹佰柒拾貳元,及其中貳拾捌萬伍仟陸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