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自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自字第15號自訴人乙○○自訴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蘇顯讀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3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與被告業已調解成立,是自訴代理人經本院合法通知,於本院99年8月4日上午9時10分審理程序時,未告知本院不到庭之正當理由而未到庭,經本院告知自訴人後,再行通知應於99年8月25日下午2時20分進行審理程序,自訴代理人亦未告知本院不到庭之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有99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7號調解程序筆錄1份、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之送達回證共7紙、本院99年8月4日審理筆錄、本院99年8月25日審理筆錄在卷可稽。
三、自訴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自訴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仍不到庭者,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楊舒嵐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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