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9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文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銘全 間108年度訴字第189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1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