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四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累犯,所處有期徒壹年;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累犯,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累犯,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列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年8月22日│96年8月22日回溯4│96年7月31日││││或5日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毒│臺中地檢96年度毒│臺中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4567號│偵字第4567號│字第1965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易字第││事實審││3257號│3257號│5273號││├────┼────────┼────────┼────────┤││判決│96.10.17│96.10.17│96.11.16│││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易字第││判決││3257號│3257號│5273號││├────┼────────┼────────┼────────┤││判決│96.12.17│96.12.17│96.12.10│││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7348號│字第17348號│字第22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