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9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11月9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及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本院裁定
先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定並於民國98年12月30日送達,有上訴狀、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交通法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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