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沒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NIKE鞋子陸雙及ADIDAS鞋子壹雙,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331號被告甲○○涉嫌商標法案件,被告已據緩起訴處分確定,惟其扣案之仿冒NIKE鞋子6雙及adidas鞋子1雙,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仿冒NIKE鞋子6雙,經鑑定發現其型號、色號錯誤、鞋面與鞋墊材質粗糙、鞋面車縫歪斜、外底接合處殘膠外露、鞋盒無產品貼標、產地標材質等,均與真品迥異,此有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產品(NIKE)鑑定書一份附卷可稽;又扣案之仿冒adidas鞋子1雙,經鑑定發現其標籤規格、樣式、品質,如縫線、標籤縫製等製工皆顯粗糙等,均與真品迥異,此有唐朝智慧財產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一份在案可佐;另被告販賣之仿冒NIKE鞋子6雙及adidas鞋子1雙,確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明確,並有彰化縣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4幀附卷憑參。而被告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8331號依職權為緩起訴之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吟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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