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華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俊華前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法院判處應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06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66號),於是聲請在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兼受命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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