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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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會計表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二五號上訴人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政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寶秀 間請求返還會計表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