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債務人 王青祥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兩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定有明文。次按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亦為同條例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同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之必要,爰定期命提出,如逾期未補正或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1.債務人於民國98年7月28日補正陳報狀稱,其係因短期
內大量借貸,銀行不願協商,致協商不成立,是請債務人誠實說明,其大量借貸,係作何用途?又係分別於何時間借貸?借貸金額若干?
2.又據債務人於上開陳報狀稱其配偶 林秋娟 目前並無收入,現為家管,無能力與債務人共同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然觀諸其配偶林秋娟之96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所得分別為新台幣(下同)65萬8,983元及40萬3,200元,抑且,參諸其配偶林秋娟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其尚有一筆詠強辦公傢俱有限公司250萬之投資,是請債務人誠實說明其配偶林秋娟何以無能力與債務人共同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
3.債務人稱其自96年6月迄今之工作內容為OA辦公家具組裝,無固定雇主…每月有10日工作天,日薪約1,000元左右,並無薪資轉帳證明云云,然按諸債務人之95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每月之薪資「固定」為2萬4,000元;雇主「固定」為詠強辦公傢俱有限公司,是請債務人據實說明其所言不實在之真正理由!
4.請債務人說明台北縣○○鄉○○街○號6樓之坪數若干?居住成員為何?又台北縣○○鄉○○路○段○○○號為何人所有?坪數若干?居住成員為何?又債務人前所提出之租賃契約約期至98年1月1日止,是請提出最新之租賃契約書。
5.請債務人重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中應表明債務人「個人」收入及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暨依法受債務人「個人」扶養之人及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數額,並按應分擔之人數,比例分擔之。尤須注意者,債務人若已申報其子王○○、王○○及女王○○之扶養費者,則不得又重覆列計於債務人每月之必要支出內(按:內政部主計處所公布之98年度臺北縣最低生活費為1萬792元)。
6.另據債務人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聲請前兩年內之必要支出欄位,債務人每月之必要支出為2萬
500元,參以債務人稱其自96年6月迄今之工作內容為OA辦公家具組裝,無固定雇主…每月有10日工作天,日薪約1,000元左右等情,顯見債務人之支出大於收入,是請債務人誠實說明其如何維持生活?又如何履行每月清償4,000元之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