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327號聲請人鉅峰光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佩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3年度司催字第32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鉅峰光電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30,000元│0000000│103年5月9日│││彭佩娟│份有限公司新湖分公│││││││司││││├─┼─────────┼─────────┼─────────┼─────────┼─────────┤│2│鉅峰光電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20,000元│0000000│103年5月9日│││彭佩娟│份有限公司新湖分公│││││││司││││├─┼─────────┼─────────┼─────────┼─────────┼─────────┤│3│鉅峰光電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40,000元│0000000│103年5月9日││││份有限公司新湖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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