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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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韓鴻良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等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196號民國102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0335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32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及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韓鴻良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
102年12月13日所為之102年度訴字第2196號第一審判決,業於102年12月23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斯時在監),上訴人乃於103年1月2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於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103年1月2日)後20日之103年1月2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遂於103年2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詳載上訴之理由,又因上訴人籍設高雄市鳳山區第一戶政事務所,且原陳報之居所地無人收受前述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而寄存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埤頂派出所,本院乃於10
3年3月13日改以公示送達上訴人,並於103年4月12日發生送達效力,亦有送達證書1紙、高雄市鳳山區公所簡便復文表1紙在卷可查,然上訴人迄未補提上訴理由書詳述上訴之理由,是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上訴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