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2234號債權人彰化縣溪湖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楊慶盛 債務人楊吉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止,利率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付,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