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3號聲請人甲○○被繼承人乙○○生前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甲○○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7年4月1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又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民法第1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本件限定繼承之效力及於被繼承人之子女即同為繼承人之 趙哲瑩 、 趙俐雯 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家事庭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李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