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5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5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544號聲請人美士達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汝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6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5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美士達國際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101年4月20日│26,502元│DA0000000│││顏汝吟│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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