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19號聲請人 許曾敏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4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許純芳┌───────────────────────────────────────────────────┐│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1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1│200││├──┼───────────────┼──────────────┼────┼───┼────┼───┤│002│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120││├──┼───────────────┼──────────────┼────┼───┼────┼───┤│003│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132││├──┼───────────────┼──────────────┼────┼───┼────┼───┤│004│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0││1│72││├──┼───────────────┼──────────────┼────┼───┼────┼───┤│005│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0││1│76││├──┼───────────────┼──────────────┼────┼───┼────┼───┤│006│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80││├──┼───────────────┼──────────────┼────┼───┼────┼───┤│007│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1│34││├──┼───────────────┼──────────────┼────┼───┼────┼───┤│008│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1│35││├──┼───────────────┼──────────────┼────┼───┼────┼───┤│009│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1│22││├──┼───────────────┼──────────────┼────┼───┼────┼───┤│010│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1│77││└──┴───────────────┴──────────────┴────┴───┴────┴───┘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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