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9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9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云榛 相對人即債務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二項所明定。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中利息請求部分,未載明利率及利息起算日,致本院無從認定其計息期間,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八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日起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寄存於聲請人送達代收人住所處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並於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六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其迄未補正。因之,聲請人未釋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其利息請求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司促 字第 17979 號裁定(110.12.07)【本件裁判書】
  •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 北簡 字第 1021 號裁定(111.03.31)[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