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44號原告 洪秀芬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複代理人 嚴惠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慶明曾麗萍陳景生蔡明清群昇開發有限公司間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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