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60號原告龍雲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代珩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昌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龍雲國際有限公司及被告苗栗縣政府之登記地址,暨其法定代理人之住居地址。
二、原告龍雲國際有限公司、被告昌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三、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參照)。
四、原告委任訴訟代理人 黃執之 委任狀。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