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上訴人即原審原告 王興華
林敏敏 上列上訴人王興華、林敏敏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892,639元、5,033,362元,應分別徵裁判費89,115元、76,34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