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並定於民國98年4月16日14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書記官呂坤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