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375號
原 告 陳宜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長壽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