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36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緯慶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起訴請求與相對人離婚等事件,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無資力,無力支付訴訟費用,乃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認其符合無資力標準,准予全部扶助在案,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申請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情,已據提出聲請人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決定通知書為證。又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最近三年所得稅申報及財產資料結果,查無任何所得及財產資料,聲請人自陳原於相對人名下之房地遭法院查封拍賣後,生活陷入困境,而相對人迄今音訊全無,下落不明,家中生計皆由聲請人一肩扛起,且尚需扶養幼子 孫德軒 與 孫暐倫 ,而聲請人居住於臺灣省基隆市區,參以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95年基隆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17,340元,依此推算平均每人一年消費支出即達208,080元,堪認聲請人等確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且依其所訴事實,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媛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