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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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09號原告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廷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程生林 等五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依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033,540元,應繳裁判費161,9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1,452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2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依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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