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22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務人 車富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壹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陸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車富源於93年3月3日書立點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債權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2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現願縮減以15.5%計)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2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3萬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7條)。詎債務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至95年4月28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31,019元。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8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7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