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2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張蘇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張蘇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1月13日止累計113,254元未給付,其中108,811元為消費款、4,443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7日
書記官許永溪※102年度司促字第1428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張蘇佩│自民國102年1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35%│││30,872元││月14日││計算之利息│├──┼─────┼─────┼───────┼──────┼───────┤│2│新臺幣│張蘇佩│自民國102年1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5%│││17,036元││月14日││計算之利息│├──┼─────┼─────┼───────┼──────┼───────┤│3│新臺幣│張蘇佩│自民國102年1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60,903元││月14日││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