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2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俊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捌佰壹拾肆元,及其中肆萬壹仟叁佰叁拾肆元自民國102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俊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2年11月13日止累計95,814元未給付,其中41,334元為消費款、50,880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由本金所生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7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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