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87號原告 郭健興
李亞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尹莉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00元,然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各15萬元以○於○區○○道歉啟事,關於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15萬元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關於請求被告公告道歉啟事部分,係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200元(計算式:3,200+3,000=6,20
0),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200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