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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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 林茂利
林幸菁 林提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金霞 被告 簡麗暖
林廷恩 林幸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新臺幣(下同)45,176,143元
返還予全體繼承人,並按應繼分比例分配,則依原告主張之應繼分比例各1/5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105,686元【計算式:45,176,143×3/5=27,105,686,元以下四捨五入】。
㈡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林廷恩塗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依涉訟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38,51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㈢至原告聲明第3項部分,須待原告補正訴訟標的物後始能核定。
㈣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42,144,200元【計算式:
27,105,686+15,038,514=42,144,2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2,92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許榮成┌─────────────────────────────────────┐│附表│├──┬───────────────┬──────────────────┤│編號│土地、建物│訴訟標的價額││││(依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計算)│├──┼───────────────┼──────────────────┤│01│臺南市○○區○○段○○○○號土地│777.77×18,200=14,155,414│├──┼───────────────┼──────────────────┤│02│臺南市○○區○○段○○○○○號建物│883,100│├──┴───────────────┼──────────────────┤│共計│15,038,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