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4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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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4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偉彬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偉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偉彬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106年1月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08年7月1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8年7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365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憑,足認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吳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