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2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2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二四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九九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原於九十年九月十六日屆滿,因該日為休息日,故以此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葛映嵐~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二四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三誠科技開發股份有│亞太商業銀行南京東│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陸仟肆佰伍拾捌元│AA六五六七二五││││限公司│路分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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