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7號聲請人 黃文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61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61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09年8月3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容淑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0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謝同興臺南市西港區農會黃文泰109年6月30日9,0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