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6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家全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家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家全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4年10月16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104年5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曹家全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1438號判決各處有期徒刑6月、6月及罰金新臺幣3,000元,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
4年5月30日入監執行;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緝字第4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嗣由本院於104年10月16日以104年度聲字第172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於104年11月8日確定。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3月18日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9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9月17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曹家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薇如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