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2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8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月確定,於民國97年2月19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3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偽造印文等案件,業經㈠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18號、㈡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94號、第359號、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61號、㈣本院96年度訴字第4548號分別判決確定,再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14號裁定前述㈡、㈢、㈣所示案件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後,與上開㈠判處有期徒刑九月部分,移送合併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9年12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10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10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417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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