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0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19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育群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溫婷雅┌─────────────────────────────────────┐│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4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甲○○│樹林市農會│97年12月31日│50,0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