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5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 律師
楊尚訓 律師被告 胡家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肆仟柒佰肆拾捌元(計算式:2,104,748+600,000=2,704,748),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貳拾玖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尚不足新臺幣伍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