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05號債權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掙強 債務人 吳金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參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05年6月25日起至105年8月14日止│百分之3.79│105年7月26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日止│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1│552,376元│105年8月15日起至105年9月18日止│百分之3.72││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05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3.65│││└─┴────────┴────────────────┴─────┴──────────┴───────────┘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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