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7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76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9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6年12月20日零時35分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及於97年1月18日12時許在其高雄市○○區○○里○○○路○○○號住處各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因認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民國97年4月27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唐照明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