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90號
原 告 李進順
訴訟代理人 潘品權
被 告 林順洲
訴訟代理人 周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24日下午3時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葉子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90號
原 告 李進順
訴訟代理人 潘品權
被 告 林順洲
訴訟代理人 周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24日下午3時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