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226號上訴人 宋臻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松勤玖 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598元(計算式:100,000元+200,000元+50,000元+24,931元+16,667元=391,59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又本件係請求給付薪資、年終獎金、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將於本事件確定後,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150元(計算式:6,450元-《6,450元÷3×2》=2,1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勞動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