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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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33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淑娟 被上訴人即原告 胡尚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7年度訴字第83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4,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書記官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