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6號聲請人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誓鋒 相對人 葉書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受讓本件債權後即依民法第29
7條規定向相對人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通知,詎遭郵務機關加註查無此人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報紙公告影本、相對人戶籍謄本正本、通知函暨退件信封影本等件為證,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件:通知函影本一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