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 陳怡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87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7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12年9月28日起5個月內,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又聲請人於113年1月12日向本院聲請本件除權判決時,附表所載股票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應於113年2月28日期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是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陳鈺甯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興達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股票1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