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7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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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709號

原告 王郁捷

訴訟代理人 王昭勳

被告 黃莉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原告請求之遲延利息尚有疑義,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純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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