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087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理人 趙俊銘 債務人 林祺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玖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編號本金利息違約金期間利率(年息)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六月部分者,按左列利率20%,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1新台幣23,734元自民國111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1.845%自民國111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2新台幣67,173元自民國111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1.845%自民國111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註: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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