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57號聲請人 林淑德 (即 白從禮 之繼承人)
白家華 (即白從禮之繼承人)上聲請人林淑德(即白從禮之繼承人)、白家華(即白從禮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